乌兹别克斯坦规范了外国市场的税收和在线贸易规则

以电子形式提供服务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外国公司,将有义务在乌兹别克斯坦纳税。共和国总统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于9月10日签署了相关法律,两天后文件公布。

税法典修正案涉及以电子形式提供服务或通过在线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外国法人。如果乌兹别克斯坦被认定为销售地,此类公司在与自然人开展业务方面即成为纳税人。

外国公司应不迟于开始或终止活动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请以电子形式提交。此类纳税人通过纳税人个人账户按规定格式提交纳税申报。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自然人销售商品时,税基确定为含税的商品价值。税基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该法律还引入了税务代理人制度。如果外国公司向自然人提供电子服务或通过平台销售商品,则直接参与结算的中介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这可以是按委托合同、代销合同或代理合同开展工作的外国或本地法人。

如果链条中有多个中介参与,则直接与买家和外国卖家互动的一方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如果外国公司通过乌兹别克斯坦的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工作,则这些网络资源的运营商成为税务代理人。如果服务提供给乌兹别克斯坦法人或通过在共和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则买家本身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

《电子商务法》中出现了新的定义。引入了订单聚合器及其运营商、数字产品、数字流媒体服务及其运营商、电子交易平台及其运营商等概念。参与者位于不同国家、且其中一方位于乌兹别克斯坦的电子商务被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此类业务的程序将由内阁确定。

电子商务运营商分为三类:电子交易平台运营商、订单聚合器运营商和数字流媒体服务运营商。每一类都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平台运营商有权自行销售商品和服务,但有义务核查卖家的许可证,确保个人数据的保密性和支付安全,并公布使用规则和要约条件。关于暂停运营或修改规则,运营商应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

如果向买家交付了不合格商品,主要责任仍由卖家承担。但如果卖家无法满足买家的合法要求,电子商务运营商承担补充责任。在提供《托管》服务时,如果卖家拒绝退款,运营商有权自行向买家退款。

电子商务中的结算现在只能通过单独的银行账户进行。个体工商户和自雇人士可以使用电子钱包。以数字分销方式传播的数字产品不适用海关手续。通过外国平台出口时,外汇收入在扣除平台服务费用后进入出口商账户。

该法律由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议会)立法院于2026年2月10日通过,并于5月18日获参议院批准。该法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三个月期满后生效,即自12月12日起。